fdggg fggg dfg dfgfg sdfsdf 

土地為雷區範圍致無法歸還土地 陳福海建請增訂條例補償
雷區土地無法歸還
陳福海建請增訂條例補償
案由
本院陳委員福海,鑑於金門過去於戰爭期間,許多土地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爾後原地主依已廢止之「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ㄧ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是時因該地為雷區而無法歸還之土地,本席建請增訂條例或使原有人得依他法以資解決,獲得補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由於金門過去戰地的背景,民國83年5月11日增訂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本條例適用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
二、又若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所申請之地區,因戰時需要而成為雷區,故無法歸還土地或取得所有權。於此乃造成申請人的損失。
三、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之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有左列各管情形之ㄧ者,得專案報經財政核准讓售:……六、其他不屬前五款情況,而其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者。……。」。金門縣民眾於安撫條例施行期間(民國81年8月7日至87年6月24日止),依本條例14條之1規定申請該國有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者,因該地區適時為雷區範圍而無法取得或歸還者,應符合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所稱之特出情形。爰此,建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使原申請人或其繼承申請人專案讓售。
四、或基於上述金門曾為戰地等因素,本席爰請建議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9之3條,內容為:「本條例適用之土地於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適用期間申請歸還土地者,其民國43年地籍圖已編列地號且有土地標示者,因該土地為雷區範圍致無法歸還土地,如該土地屬非公用財產,原申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公布之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案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讓售其土地。」以解決此問題。
行政院回復內容
一、查「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令並無針對已登記之國有土地辦理歸還之規定。復查「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所稱「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係指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3項所列5種情形之一,包括:已被私有合法建築物使用之土地,收回有困難者;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興辦公用事業需要者;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有提供使用必要者;經財政部就事實狀況認定情形特殊者。此外,依「國有財產法」第58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國有財產估價標準,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應參考市價查估;所稱市價,係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二、有關為解決金門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部分地主因地屬雷區無法歸還土地或取得所有權之問題,陳委員建議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專案讓售或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9之3條規定等節,依前開規定,本案非屬「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第6款所稱特殊情形;至「離島建設條例」之修正,因涉及金門等地區人民之財產權益,如用公告地價計價讓售,因與公告現值及市價相距甚遠,恐損及公產權益,須進一步審慎通盤考量。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好站連結:http://tw.myblog.yahoo.com/porter67136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mlwpnl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