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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年~84年間約僱臨時人員陳福海建請從寬採計退休年資
62年~84年間約僱臨時人員

陳福海建請從寬採計退休年資

摘要

本院陳委員福海,鑑於民國62年2月至民國84年6月受僱於金門縣政府機關學校之約僱人員(即臨時人員)「服務年資」,未併計公務人員之退休年資,以致渠等人員之權益受損。建請比照大法官會議第455號解釋文之旨意,從寬予以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或參照銓敘部88年12月16日(88)

案由

本院陳委員福海,鑑於民國62年2月至民國84年6月受僱於金門縣政府機關學校之約僱人員(即臨時人員)「服務年資」,未併計公務人員之退休年資,以致渠等人員之權益受損。建請比照大法官會議第455號解釋文之旨意,從寬予以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或參照銓敘部88年12月16日(88)台特三字第1835376號函規定,比照「軍校學生受訓年資時間可折算併計退休年資」方式,予以折算約僱人員年資併計退休年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查約僱人員(即臨時人員)之僱用年資,依銓敘部66.11.25(66)臺楷特三字第1199號函釋自「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僱用辦法)發布(即民國62年1月)後臨時人員年資一律不予採計。然自84年7月1日起,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為共同撥繳費用制後,考試院及行政院又會同訂定「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範約聘僱人員自84年7月1日起提撥離職儲金制度,此制亦等同認定約僱人員服務年資可採計,及發給離職給與(亦即退休金)。

二、大法官會議第455號解釋文已將「義務役」之軍職年資納入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或購買退撫年資,又依銓敘部88年12月16日(88)台特三字第1835376號函轉「國軍軍事學校各班院基礎教育時間併計退除年資統計表」之規定,軍校學生受訓年資時間可折算併計退休年資,例如:正期班四年制折算2年年資併計退休年資發給退休給與。另查銓敘部59年11月9日(59)台為特三字第29437號函釋:「公務人員前任軍職年資,尚……。『撤職或因案離職軍官轉任公職,其曾任軍職年資,准予併資退休,但不計算退休給與』至於擇領月退休金者,該項年資不予併計。揆諸前述解釋與釋例,約僱人員之年資宜應檢討「併計退休年資」之解套措施。

三、約僱人員仍屬廣義之公務員,因時空背景與制度更迭不同,致使「約僱人員(即臨時人員)」之服務年資採計產生莫大變化,其中不乏有約僱人員跨在採計年資與不採計年資(即62年1月之前與之後者)之列者或不採計年資與提撥離職儲金(即84年7月之前與之後)之列者;前者亦已有人退休者,其退休年資亦有採計部分『臨時人員』年資(即62年1月之前)與無法採計『約僱人員』年資(即62年1月之後)者,而其擔任臨時人員或約僱人員之工作並無二致,然因受「僱用辦法」發布後,致其退休權益受損甚大,宜應尋求解決或彌補之道。

行政院回復內容

茲以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事宜,依法(公務人員退休法)係屬銓敘部之主管權責。爰有關民國62年2月至84年6月間受僱於金門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之約僱人員(臨時人員)服務年資,得否從寬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問題,業由本院人事行政局於民國97年11月18日以局給字第09700175782號書函轉請該部研提意見,俟該部意見函復後即研復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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